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373号
原告:王玉环,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
被告:吉林省宝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董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环与被告吉林省宝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环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立霞
人民陪审员 任鸿吉
人民陪审员 吴志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世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