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密执字第729号

张韶鹏、申书展诉马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韶鹏,申书展,马雪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张韶鹏,曾用名张韶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申书展,男,汉族。被执行人马雪超,曾用名马超,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402、4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韶鹏、申书展诉马雪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中,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雪超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陈永霞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