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许双凤,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兴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