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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563号

韩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许双凤,武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兴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