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7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守亮,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大陈庄二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2日到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5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守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陈守亮驾驶豫N110**号宇康牌低速汽车,自西向东行驶至S307线199KM+680M路段时,与被害人宋德勤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宋德勤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陈守亮逃逸。涡公交认字(2011)第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守亮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守亮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陈守亮的家人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被告人陈守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205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陈守亮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痕迹物证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车证、驾驶证、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胡维龙、李从魁、祝兰云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守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守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守亮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守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会风
审判员 武 磊
审判员 李苏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