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88号
原告:广州市德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资讯科技园会议培训中心102室。
法定代表人:郭丹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浩,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科药物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科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相关费用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广州市德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传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