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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2651号

厦门新花样娱乐有限公司与叶林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林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厦门新花样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维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林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林珠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林珠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2013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唐雪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洪福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