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庆城行非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炳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文成,庆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鹏,庆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杨兴德。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兴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故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庆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黄桂彬
审判员 李新强
审判员 赵 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