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906号罪犯敖泽普,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龙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泽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刑期起于2009年3月14日止于2018年9月13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成刑终字第4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敖泽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4分。另查明,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敖泽普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敖泽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付冬琦
代理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