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689号原告何某某,女,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马某某,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