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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小字第197号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小字第197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丽,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永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