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806号
原告:卢奇峰,
委托代理人:吴寿山。
被告:石磊,
被告:金栋梁,
被告:吴政伟,
被告:陈双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奇峰与被告石磊、金栋梁、吴政伟、陈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磊、金栋梁、吴政伟、陈双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奇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奇峰负担。
审 判 长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应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