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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806号

卢奇峰与石磊、金栋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奇峰,石磊,金栋梁,吴政伟,陈双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806号

原告:卢奇峰,

委托代理人:吴寿山。

被告:石磊,

被告:金栋梁,

被告:吴政伟,

被告:陈双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奇峰与被告石磊、金栋梁、吴政伟、陈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磊、金栋梁、吴政伟、陈双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奇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奇峰负担。

审 判 长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应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