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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张新平与被告郭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新平,郭毛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472号原告张新平,男,1974年2月3日出生。被告郭毛林,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平与被告郭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平负担。

审判员  陈良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