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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61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61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纪付刚

审 判 员  马吉中

人民陪审员  水 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