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061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纪付刚
审 判 员 马吉中
人民陪审员 水 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