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029-1号原告黄某。被告广西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
申请人:王某甲。
被
申请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广西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广西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名下价值150万元财产。
二、查封原告黄某名下用于担保的48万元现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支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