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涞行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法定代表人李亚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春莲,女。被执行人刘建明,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计生局于2013年2月28日对李春莲、刘建明作出的(2013)第04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以下简称0406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0406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0406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0406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常谊
审 判 员 郭敏洪
代理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