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曾润。被告杭州恒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超。被告池成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润诉被告杭州恒兴运输有限公司、池成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润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水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