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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700号

周某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7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务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望河南路五巷26号其家中开设六合彩投注点,接受陈某、周某丙等人的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共接受4期六合彩投注,经营额达12万余元。2013年1月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接受投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传真机1台、手机1部及账单、宣传册、生肖排期表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乙、陈某、周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账单,抓获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物证手机,宣传册,生肖排期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经审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传真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丽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