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7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某某、被告人申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申某在本市西湖区××楼被害人××室,窃得被害人陈某的苹果牌a1297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6786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相应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门禁系统记录、离职证明、订单确认书、合同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录像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申某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伍正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薛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