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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四初字第231号

刘传超与刘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传超,刘传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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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231号原告刘传超,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鹿邑县���,农民,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松,洛阳市西工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传锋,曾用名刘传峰,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鹿邑县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刘传超诉被告刘传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松、被告刘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传超诉称,2011年5月24日,被告刘传锋欠原告人民币124000元,并约定从6月份开始每月还款1万元(有被告2011年5月24日给原告所写证明为凭)。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在支付24000元后,一拖再拖,不予支付余款。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付清欠原告的款项,被告没有��清款项,违反了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继续支付剩余款项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传锋付清原告刘传超人民币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传锋辩称,原告所诉的欠款属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0万元,但是被告现在没有钱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传超与被告刘传锋系亲兄弟。2011年5月24日,被告刘传锋向原告刘传超出具《证明》一份:“与超账目全部算清,现欠超壹拾贰万肆仟元,欠超11年毛坯款未算。从11年6月份起,每月结超1万元还账,另结1万元毛坯款。刘传峰2011.5.24”。

原告诉称被告所欠款项12.4万元,仅向其还款2.4万元,还余10万元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对原告所诉欠款事实及还余10万元未偿还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被告刘传锋欠原告刘传超12.4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亦认可上述欠款还余10万元未向原告偿还,因此本院对被告欠原告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偿还剩余的10万元欠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传锋向原告刘传超偿还10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传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亚蕾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