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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2059号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许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勇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