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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031号

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与徐龙弟、上海星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龙弟,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星思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龙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之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亚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强。

原审

被告:上海星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龙弟。

上诉人徐龙弟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集嘉纺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星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龙弟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龙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龙弟撤回上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41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664元,减半收取4832元,由徐龙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悦琴

审 判 员  袁正茂

代理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