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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439号

张某1与安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安yy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张xx,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

被告:安yy,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

原告张xx与被告安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海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安yy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2000年12月1日于阜城县霞口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6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安a,2007年8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安b。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原告与被告没有感情,天天除了吵架就是打架。

被告在监狱服刑原告探监时,被告还常跟原告发脾气,原告不和被告在一起的生活感觉更轻松,故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安yy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当庭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2000年12月1日于阜城县霞口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1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6月26日生育长女,取名安a,2007年8月22日生育次女,取名安b,现均随被告父母生活。2011年1月26日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

原告张xx于2013年8月12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安yy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二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安yy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海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