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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009-1号

湘潭高新区兆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5-3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湘潭高新区兆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09-1号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兆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陆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花桥社区三组25号。法定代表人林昌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兆基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雨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7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44元,公告费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久润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1258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彭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