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陈明艳。委托代理人张立骏,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辰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流霞街1117号。法定代表人邵俊,总经理。
原告陈明艳为与被告临安辰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不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明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钱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