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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714号

吴世民与吴世朋、张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世民,吴世朋,张现军,吴明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14号原告吴世民,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曙光,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世朋,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新蔡县,现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刘浩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军,又名张世友,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吴明礼,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吴世民诉被告吴世朋、张现军、吴明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陈新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九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