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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下民初字第179号

王玉民与王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王玉民,男,住沾化县。被告王美丽,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民诉被告王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民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王玉民负担。

审判长  孙民超

审判员  贾新国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伟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