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王玉民,男,住沾化县。被告王美丽,女,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民诉被告王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民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王玉民负担。
审判长 孙民超
审判员 贾新国
审判员 姜花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伟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