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225号。
法定代表人:孙奎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范某,男,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胜利油田金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薄遵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