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执字第1294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李玉珍,孙本杰,刁吉友,李明京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卢吉平,主任被执行人李玉珍。被执行人孙本杰。被执行人刁吉友。被执行人李明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明京、李玉珍、孙本杰、刁吉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尚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本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