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萍。申请执行人王一民。被执行人王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4日制作的(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车辆使用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强名下证号为冀T×××××车辆使用权转移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刘雪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广平
审 判 员 刘迎坤助理
审判员 刘万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