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繁执字第00606-1号
申请执行人:刘鑫,女,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徐兴飞,女,住繁昌县。
被执行人:王琦,女,住南陵县。
被执行人:戴云娇,女,住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徐兴飞、王琦、戴云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在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兴飞、王琦、戴云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文革
审 判 员 朱玉宝
代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