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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58号

浙江万和贸易有限公司与孟国伟、余姚市爱比夕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和贸易有限公司,孟国伟,余姚市爱比夕电镀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58号

原告:浙江万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洪波。

委托代理人:刘富元。

委托代理人:李佩佩。

被告:孟国伟。

被告:余姚市爱比夕电镀厂。代表人:樊建芳。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万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国伟、余姚市爱比夕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国伟、余姚市爱比夕电镀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0元,由原告浙江万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