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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36号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36号原告闫某某,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陈某,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