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36号原告闫某某,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陈某,男,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