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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立保字第37号

刘换兰与张雷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换兰,张雷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刘换兰。被申请人张雷发。

申请人刘换兰因与被申请人张雷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雷发驾驶的豫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价值1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雷发驾驶的豫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欣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