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秦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圆圆 来自:
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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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曲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秦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