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1696号

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曲周��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秦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新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