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283号
原告:何爱华。
委托代理人:戚蔚蔚。
被告:楼相华。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代表人:王向阳。
委托代理人:于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华诉被告楼相华、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爱华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爱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爱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原告何爱华承担。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邝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