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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行执字第132号

涞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张茜、王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茜,王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涞行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法定代表人李亚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张茜,女。被执行人王瑞,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计生局于2013年3月4日对张茜、王瑞作出的(2011)第022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以下简称0228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0228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行政征收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0228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涞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0228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常谊

审 判 员  郭敏洪

代理

审判员  刘东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