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371号
原告:杜永明,男,汉族,1949年2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临猗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华,涡阳县148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李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明与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原告在同日提供两份主体不同的诉状,原告以主体有误为由,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批准免交。
审判长 方 理陪审员 马燕红陪审员 单米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