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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34号

逄伟霞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逄伟霞,青岛海杨箱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逄伟霞。被执行人青岛海杨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兑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花等十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杨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即劳人仲调字第94、57、86、532、533、100、535、78、136、13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