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938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被告刘秀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云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