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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9-1号

姜自峰诉朱秀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自峰,朱秀菊,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9-1号原告姜自峰。被告朱秀菊。被告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自峰与被告朱秀菊、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自峰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自峰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姜自峰撤回起诉;

二、解除本院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XXXXXXX**)。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由原告姜自峰负担。

审判员  马元林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六日

书记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