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9-1号原告姜自峰。被告朱秀菊。被告寇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自峰与被告朱秀菊、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自峰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自峰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姜自峰撤回起诉;
二、解除本院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XXXXXXX**)。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由原告姜自峰负担。
审判员 马元林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六日
书记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