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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704号

仇俊英与赵志明、宫焕伟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仇俊英,赵志明,宫焕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仇俊英,女,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志明,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宫焕伟,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身体权纠纷[案号(2011)西民初字第3475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1816.05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