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霞,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陈立海,系周金霞丈夫。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荣,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金霞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周金霞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经本院批准二审案件受理费缓交至结案前。因本案开庭审理后即将结案,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通知周金霞限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周金霞在本院指定期间仍不交纳上诉费,而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前提,故本案应按上诉人周金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金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春梅
审判员 付 广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