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327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石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美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建军 更多数据: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327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石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美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