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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3327号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327号原告刘某,农村居民。被告石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美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