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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初字第1880号

闫优立与王德恭、张保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闫优立,王德恭,张保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杨浩,北京中程惠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1880号原告闫优立,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王德恭,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张保卓,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被告杨浩,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告北京中程惠鑫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优立诉被告王德恭、张保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杨浩、北京中程惠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把肇事车卖与他人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优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优立负担。

审判员  辛春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