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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283号

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年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塘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年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金××。

原告年某(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国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年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年芳芳,女,生于××××年××月××日(现年21岁);年贝贝,女,生于××××年××月××日(现年19岁);年夫牛,男,生于1997年1月9日(现年16岁)。原、被告现已分居二年,儿子年夫牛与父亲(原告)同住,大女儿年芳芳已有工作,住单位宿舍,二女儿年贝贝住安某老家。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双方性格差距较大,婚后生活并不和睦。双方经常为家庭小事争吵,后来发展为互不理睬,现已分居二年。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情况,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婚后长期不管家,家庭一切开支及子女读书费用和房贷还款均由原告负担,被告未能尽到对家庭及子女教育的责任。双方在分居期间被告还曾多次到原告住所、工作单位吵闹,经单位同事、亲友及邻居劝告无效,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年夫牛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本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的事实。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在1992年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原来夫妻感情不错。后来原告到杭州工作,收入不错,被告及孩子也到杭州来共同生活。因被告要照顾三个孩子,没有稳定工作,为家庭付出了青春。原告在收入不错,生活富裕后,有喜新厌旧的行为,对小孩和妻子的生活不顾,被告只好摆地摊赚钱,也支付过房贷。现被告仍愿意照顾这个家庭,只要原告迷途知返,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银行客户回单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打款1750元用以支付房贷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结婚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被告自己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的原件,且相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对户口本,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某某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3月28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年芳芳,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女年贝贝,现已成年;1997年1月9日生育一子年夫牛,现在上学。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为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问题。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产生矛盾所致,但只要双方之间消除误会,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