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764号原告沈秋农,男,193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长城,男,194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沈清火,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水根,男,194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建成,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珍赐,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振龙,男,194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青山,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微加,男,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述九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玉忠,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古彩,女,192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农、沈长城、沈清火、沈水根、沈建成、沈珍赐、沈振龙、沈青山、沈微加与被告叶古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秋农、沈长城、沈清火、沈水根、沈建成、沈珍赐、沈振龙、沈青山、沈微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沈秋农、沈长城、沈清火、沈水根、沈建成、沈珍赐、沈振龙、沈青山、沈微加负担。
审 判 长 郑 洪
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
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