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28号原告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张启旺,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郗庆宝诉被告张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1144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郗庆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郗庆宝名下位于太原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张启旺银行存款一百一十四万四千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全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