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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425号

原告广饶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饶天瑞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25号原告广饶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岙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潘奇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天瑞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泰隆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天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3元,减半收取104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