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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杏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杏某某,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杏某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杏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至今无法联系,原告杏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