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杏某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杏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至今无法联系,原告杏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原告杏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杏某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杏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至今无法联系,原告杏某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雪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