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蛟民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高英,46岁,住蛟河市。被执行人兰信发,60岁,,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高英与被执行人兰信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蛟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被执行人兰信发于2013年7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高英工资款20,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兰信发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英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信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信发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本院教育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兰信发已将其拥有的60940块红砖(建筑用,每块0.3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高英,以抵偿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款20,110.00元(含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高英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结案条件,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费201.5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鲍晶 来自